6月16日,,國家商務部對原產于日本,、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呋喃酚作出了反傾銷的初裁決定,該決定于同日正式生效,。
據了解,,呋喃酚的主要用途是農藥和醫(yī)藥中間體,國內生產量一直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因此一直以來都需從國外進口,。國家商務部自2004年8月12日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呋喃酚進行反傾銷調查,。經過近10個月的調查取證,,最終確定了由于歐美日的傾銷行為,,給中國國內呋喃酚產業(yè)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商務部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公告顯示,,自2005年6月1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歐盟和美國的呋喃酚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根據初裁決定,,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例分別是:美國FMC公司74.6%,;其他美國公司113.2%;日本公司113.2%,;歐盟公司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