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
涉及強生公司及其經銷商的中國首例縱向壟斷案歷經兩級法院長達3年時間的審理后,終于塵埃落定。這起壟斷案一直廣受國內外學界和業(yè)界高度關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日終審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判決被上訴人強生(上海)醫(y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yī)療器材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簡稱“強生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訴人北京銳邦涌和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上海市高院同時駁回銳邦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作為強生公司醫(yī)用縫線,、吻合器等醫(yī)療器械產品的經銷商,,銳邦公司與強生公司有著15年經銷合作關系。期間,,涉案醫(yī)用縫線產品價格基本不變,。
2008年1月,強生公司與銳邦公司簽訂當年的《經銷合同》及附件,,約定銳邦公司在強生公司指定的相關區(qū)域銷售愛惜康縫線部門的產品,,此期間,銳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強生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銷售產品,。
當年3月,,銳邦公司在北京大學人民醫(yī)院舉行的強生醫(yī)用縫線銷售招標中以最低報價中標。強生公司對銳邦公司低價競標行為提出警告,,后取消其在阜外醫(yī)院,、整形醫(yī)院的經銷權,并最終完全停止了縫線產品,、吻合器產品的供貨,。2009年,強生公司不再與銳邦公司續(xù)簽經銷合同,。
2010年8月11日,,銳邦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強生公司賠償因執(zhí)行該壟斷協議對銳邦公司低價競標行為進行處罰而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2012年5月18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銳邦公司舉證不足,,駁回其訴請,。
銳邦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提起上訴,,上海高院先后三次開庭審理,,銳邦公司和強生公司在法庭上展開了唇槍舌劍,雙方分別委托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龔炯,、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譚國富向法庭提供專家意見,。這場訴訟被業(yè)界稱為“中國首例縱向壟斷案”,。
法庭上,雙方就案件是否適用《反壟斷法》,、銳邦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訴訟資格,、雙方簽訂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是否構成壟斷協議等六大焦點進行激辯。
上海高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應當適用《反壟斷法》,,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違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行為所作處罰以及之后停止縫線產品供貨的一系列行為,屬于《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應當對其壟斷行為造成上訴人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遂撤銷原判,強生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銳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駁回銳邦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龔炯在接受采訪時認為,強生縫線產品在中國市場15年價格基本不變,,是強生公司對其縫線產品采取跨期價格歧視策略的結果,。
本案審判長、上海高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丁文聯表示,,醫(yī)用縫線產品市場不斷有新品牌加入,,但強生公司可以以15年不變的價格從容應對競爭,充分說明強生公司對其縫線產品具有很強的定價能力,,涉案產品缺乏需求彈性又更加鞏固了強生公司的定價能力,。這一點,對于法院綜合考量“相關市場競爭是否充分”和“強生公司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很強市場地位”兩項因素均非常重要,。
丁文聯同時指出,,本案的判決,尤其在維護患者作為消費者的利益,、以及全社會的公共利益方面,,充分體現了《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吳偕林在判決后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反壟斷法》實施五年來,,上海法院已受理四件壟斷糾紛案件,并已全部審結,。據悉,,另外3起案件為,北京書生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訴上海盛大網絡發(fā)展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上海元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嘉廷大酒店訴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睿凝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葉劍訴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