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谷援引科技日本:11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肖傳國訴方是民(筆名方舟子)侵犯名譽權案件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007年5月
2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駁回了參選中科院院士的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xié)和醫(yī)院泌尿外科主任肖傳國要求方舟子,、北京雷霆萬鈞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肖傳國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據(jù)了解,2005年11月4日,,方舟子在雷霆萬鈞網絡公司所屬的湯姆網談學術腐敗和科學打假的訪談節(jié)目時表示:“肖傳國今年申報中國科學院的院士,,已進入了第二輪,但是我們看他的學術材料有很多問題,,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這個人同時在美國紐約大學當教師,有些人就提出疑問,,這樣的人怎么也可以來參選中國中科院的院士,?”“他提出了一個理論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他的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國際上根本沒有這種說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方舟子還在訪談中就肖傳國的學術論文的數(shù)量表示了質疑,。
北京市高院審理認為,上述爭議均屬學術領域范圍內的爭議,,應局限于學術領域依靠學術自治妥善解決,,法院不應更沒有能力對此做出法律評判,。方舟子在發(fā)表評論時使用了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帶有貶義性的詞匯,,但應當認為,質疑與否定本為評論自由的題中之義,,肖傳國雖因此感到自身名譽感降低,,但上述評論尚未超出觀點爭鳴的范疇,,并不構成對肖傳國名譽權的侵害,。
高院認為,肖傳國作為中科院院士的候選人,,應當聽取來自學術界及社會公眾對其學術水準的質疑之聲甚至負面評價,,并對此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和容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