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各地公安機關屢屢破獲制售假藥案件,一批不法分子紛紛落網,。此舉有效地凈化了藥品市場的環(huán)境,,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可喜可賀,。
然而,,我們在慶幸自己免受假藥侵害的同時,是否需要認真思考一個問題:制售假藥違法行為何以如此猖獗,?對這個問題,,有人歸于利益驅動,,有人矛頭指向地方保護,有人責怪各執(zhí)法部門協調不力,,還有人抱怨缺乏相關警示……,。筆者認為,制售假藥猖獗的根源是懲罰過輕,。
制售假藥是一種謀財害命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其結果直接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但是,,對制售假藥違法的犯罪行為,,刑法上一直存在著量刑偏輕的情況,致使制售假藥犯罪活動成本過低,,難以實現打擊違法分子囂張氣焰,、懲罰犯罪的目的。2011年2月,,我國刑法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作了較大修改,減低了本罪的入罪門檻,,增加了可操作性,。《刑法修正案(八)》第23條規(guī)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但是,,這樣的條款似乎仍然無法彰顯國家懲罰醫(yī)藥領域嚴重犯罪行為的決心,,客觀上造成制售假藥者對法律毫無敬畏之心。
對比一下,,刑法對同樣是危害生命的涉毒犯罪懲罰就嚴厲得多,。刑法第347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試問,,制售假藥的犯罪行為有哪個不超過1000克的,?大規(guī)模的制售假藥行為坑害了多少人的生命,掠奪了多少人的錢財,?正是在這種“有販毒利潤,、無販毒風險”的暴利驅使下,制售假藥者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干盡傷天害理、喪盡天良的勾當,。
治亂須用重典,。只有首先在立法層面上傳遞出明確的信息,加大對制售假藥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再輔以操作性強的司法解釋及執(zhí)法部門的到位執(zhí)行,,才能真正有效地震懾制售假藥違法犯罪分子,讓大家從此遠離假藥的威脅,。(生物谷Bio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