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國阿文-蒂斯藥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萬特)起訴江蘇恒瑞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多西他賽(商品名:艾素)的制造方法侵犯其專利及不正當競爭一案,,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提起上訴。公司于2007年6月12日收到上海高院有關《民事判決書》,,終審判決如下: 安萬特對公司多西他賽制造方法侵犯其專利的指控不能成立,,撤銷一審法院關于公司侵犯安萬特專利的判決、公司向安萬特賠償經(jīng)濟損失40萬元人民幣的判決,、公司向安萬特支付其合理訴訟費用10萬元人民幣的判決,、停止上海東信藥房銷售公司制造的“艾素”產(chǎn)品的判決;安萬特的不正當競爭指控成立,,法院要求公司停止對安萬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道歉并向安萬特賠償其包括為制止不正當競爭所支付合理費用在內(nèi)的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人民幣;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133元,,由公司承擔5370元,,由安萬特負擔12763元,;本案鑒定費8萬元人民幣由安萬特負擔;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133元,,由公司承擔5370元,,由安萬特負擔127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