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雅礱藏藥股份有限公司日前獲悉子公司四川金珠生態(tài)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生態(tài)公司)近期先后收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哈爾濱中院)及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成都中院)送達的有關傳票、民事裁定書、民事起訴狀,、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及受理案件通知書等材料,。 本次訴訟的原告為黑龍江強爾生化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強爾公司);被告一為西藏金珠(集團)有限公司(為公司原控股股東,,下稱:金珠集團),;被告二為生態(tài)公司;被告三為北安市俊東種子有限公司,。因生態(tài)公司使用訟爭專利“寧南霉素”,,源于中國科學院成都生物研究所(下稱:成都生物所),該所系初始專利權人,,于1999年12月與金珠集團簽訂了《寧南霉素生物農藥技術轉讓合同》(下稱:轉讓合同),、《寧南霉素生物農藥科研開發(fā)技術服務合同》等法律文書;2002年5月22日,,成都生物所與生態(tài)公司簽署《關于<轉讓合同>的補充協議》,。其間,成都生物所又將該訟爭專利權向強爾公司作價出資并于2002年1月6日與強爾公司簽訂了《專利技術出資交付轉讓協議》,。由此引發(fā)強爾公司以專利為其所有為由起訴金珠集團,、生態(tài)公司侵權糾紛,,訴訟請求如下: 叛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所有的一種抗生素新農藥寧南霉素專利權;賠償原告損失380萬元及原告為制止被告侵犯專利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35萬元人民幣,;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 哈爾濱中院日前已向生態(tài)公司送達有關民事裁定書,,就上述案件裁定如下: 凍結生態(tài)公司銀行存款380萬元人民幣或查封等值的機器,、房產等財產;對生態(tài)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進行證據保全,。 針對上述案件涉及事項,,生態(tài)公司已于2007年6月7日將成都生物所作為被告向成都中院起訴,并提出如下訴訟請求: 請求判令確認生態(tài)公司取得了合同約定的寧南霉素技術生產秘密的技術秘密權和寧南霉素產品的專利技術使用權的合同權利,,并具有無期限使用的權利,;判令成都生物所繼續(xù)履行技術合同,完成技術轉讓驗收并達到符合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判令成都生物所提交關于寧南霉素生產效價穩(wěn)定性技術的技術服務報告,,以履行其技術服務義務;成都生物所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該案已于2007年6月13日由成都中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書,。目前尚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