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諾迪康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陜西精高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陜西精高),、陜西賽林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16日簽訂了《出資額(股權)暫時轉(zhuǎn)讓質(zhì)押擔保借款合同書》,約定以股權質(zhì)押的方式,,由公司向陜西精高提供2000萬元的借款,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資金利息按月以8.33‰計收,。上述借款到期后,陜西精高未按照約定歸還借款及利息,。公司與陜西精高又于2005年6月28日簽訂了《歸還借款合同書》,,約定還本付息日為2005年8月30日之前。但截止目前,,陜西精高仍未履行還款付息的義務,。 公司于2007年8月6日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成都中院)提起訴訟,要求陜西精高依法歸還上述借款2000萬元及截止2007年6月9日的資金占用利息人民幣7830200.00元,,以及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成都中院已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