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四川西昌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昌電力)就重慶太極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為朝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朝華集團)擔保合同糾紛案件,不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重慶高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人民法院)上訴,。2007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9月25日對該案下達的終審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維持重慶高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項,; 2,、變更重慶高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三項為:西昌電力就朝華集團對公司的債務在以四川立信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四川立信)質押的其占西昌鋅業(yè)有限責任公司43.98%的股權拍賣、變賣的價款清償后不足2.8305億元的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該案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6個月,從原審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該案一審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按原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528610元,,由西昌電力承擔1424579元,,公司承擔104031元。 根據(jù)判決,,2007年10月9日,,公司已向重慶高院書面遞交了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通過執(zhí)行已經查封,、扣押,、凍結朝華集團、四川立信,、西昌電力等單位的資產,,公司將陸續(xù)收回代償現(xiàn)金3.0367億元本金(包括太極集團有限公司代償?shù)?572萬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