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吉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召開全省會議,專題學習宣傳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依法嚴厲打擊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犯罪行為。
據(jù)介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此次出臺的“兩高司法解釋”,,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進行了新的規(guī)定,凡屬于下列情形的,,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依法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一、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zhì)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zhì)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二、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y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產(chǎn)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四,、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五,、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chǎn)許可證或者批準文號,且屬于處方藥的,;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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