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長理事會就有關(guān)成員國關(guān)注的問題如翻譯和擬議的新專利法庭達成一致后,朝著EC共同體單一專利制度的創(chuàng)立又邁出了重大的一步,。但第一個共同體專利在2010前不大可能出臺。在3月份召開的會議上,,競爭能力委員會根據(jù)EC輪席主席的折中性建議平衡地解決了所有重大問題,,主要包括權(quán)限,、語言制度,、費用,、國家專利局的作用和費用分配等。 歐洲專利局(EPO)在管理新的共同體專利中將起中樞作用,,負責審查申請和專利批準,。國家專利局的作用亦相當重要,包括對潛在的申請人提供咨詢,、接受申請和將之提交給EPO,,及傳遞專利信息。申請人可向國家專利局或直接向EPO提交申請,。根據(jù)這項建議,將最晚到2010年在盧森堡初審法院內(nèi)建立一個新的共同體專利法院(CPC),。這個法院將對訴訟如非侵權(quán)申訴,、失效訴訟和專利使用有關(guān)的訴訟等有裁判權(quán)。初審法院將受理對CPC最終裁決的上訴,。與此同時,,在專利法院建立前的這段過渡期間,成員國的國家法院將繼續(xù)行使其專利訴訟的裁判權(quán),。 另一個爭論的焦點是專利申請使用的語言問題,,尤其是申請的那些部分必須用那種(些)語言書寫。理事會認為,,語言制度必須符合可及,、成本-效益、法律上的確定性和非歧視性的目標,。因此,,同意采取與EPO同樣的語言制度,即申請人應用共同體三種官方語言中的一種(即英語,、法語或德語)書寫申請全文,。而專利權(quán)利要求(在批準時)應翻譯成其余兩種EPO語言,。然而,如果申請人用一種非EPO語言書寫,,并同時提供一種EPO語言譯本,,則翻譯費用由這個制度支付。而僅在專利批準時,,專利權(quán)利要求必須翻譯成所有共同體官方語言(除非成員國不要求),。譯文應在EPO備案,翻譯費由申請人負擔,。 新制度將使發(fā)明人獲得一份在整個EC都有效的單一專利,,而費用則僅是現(xiàn)有制度的50%左右。目前僅在8個歐洲國家的專利保護費約為5萬歐元,,為美國或日本的5倍,。獲得一個共同體專利的費用將為其一半左右。這個數(shù)字考慮了2004年后共同體將擴大到25個國家的現(xiàn)實,。公司如不希望申請共同體專利,,可以按照國家專利制度自由選擇它們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