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信息北京3月5日電(記者李亞杰 劉娟)中華民族中醫(yī)藥史從“黃帝內經”到“本草綱目”綿延上千年。目前,,中藥業(yè)在“回歸自然”浪潮中獲得發(fā)展機遇的同時,,也日益受到國外企業(yè)的嚴峻挑戰(zhàn)。記者在調查中發(fā)現,,知識產權意識淡漠已經成為中醫(yī)藥產業(yè)發(fā)展的瓶頸之一,。
--我國中藥產業(yè)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中藥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問題很多,主要包括專利,、商標,、行政保護等方面。記者經過多方調查對我國中藥產權保護的現狀有了比較清晰的了解:
江蘇地道的中藥材薄荷,,目前已有8項專利落在美國人手里,。據統(tǒng)計,薄荷的中國專利共申報有16件,,國內申報有8件,,外國申報為8件。盡管在專利數量上中外平分秋色,,但外國公司的技術專利主要用于口香糖等高利潤市場,,其中美國箭牌糖類公司獨攬4項專利。而我國的專利只是薄荷藕,、薄荷茶水等,,市場空間極為有限。素有“薄荷之鄉(xiāng)”之稱的江蘇里下河地區(qū),,至今卻沒有1件有關薄荷專利的申報,。
據記者調查,,遭受薄荷同樣命運的還有銀杏等我國傳統(tǒng)中藥材。銀杏目前中國專利共申報68件,,外國人申報有4件,,但其僅有的4項專利卻幾乎涵蓋了銀杏的全部提取工藝流程。專家預計,,江蘇邳州銀杏資源豐富,,但未來很容易落入國外公司的專利“陷阱”,后果將令人震驚,。
記者還在同仁堂,、達仁堂等企業(yè)了解到,這些企業(yè)的商標由于在社會上有著良好的信譽,,所以能夠在同行業(yè)中一直保持著競爭的優(yōu)勢,。但記者了解到,一些中藥企業(yè)存在著不注重中藥商標的注冊,、名牌流失嚴重,、商標權與企業(yè)名稱權沖突、藥品通用名稱與商標混淆等問題,。有調查顯示,,平均40家企業(yè)才有1家企業(yè)注冊商標。而一些企業(yè)商標過期后不續(xù)展,,致使商標在國外被搶注后花高價再將商標購回,,令人痛心。
從中成藥市場來看,,國際市場上中藥銷售額每年約有160億美元,,其中日本的“洋中藥”所占份額達80%,韓國的占10%,,中國在國際市場中的份額只有5%左右,。國外所用中藥原材料有70%-80%是從中國進口,目前我國出口中藥多以原料藥材廉價出賣,,成藥比例不足30%,。中藥專利在國外申請只有近千項,而外國在我國申請的專利卻高達1萬多項,,且這些專利占我國醫(yī)藥領域高新技術的80%以上,。
--中藥產業(yè)知識產權保護難事出有因
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教授許振中介紹,,隨著人們對西藥副作用的認識不斷加深,,中藥開始受到全世界的關注。但由于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晚,,中藥知識產權流失很嚴重,。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董治良表示,,中藥知識產權侵權事實的認定比較困難。中藥通常由復方組成,,在制備成中成藥后,,根據現有的分析和檢測手段,不易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產工藝,。實踐中,,專利權人認為他人可能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但拿到他人的產品后,,無法與自己的專利產品進行比較,,從而無法準確判斷是否侵權,。另外,,發(fā)明人對中藥專利認識上有誤區(qū)。他們認為,,專利保護的中藥組合物,,一旦經他人增減一味和幾味中藥,即可不構成侵權,,因而認為專利無法保護其核心技術,。
盡管國家于1993年頒布了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莫紀宏研究員認為,,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主要出于政策性考慮,,這種保護主要著眼于中藥品種,而不是中藥的有效成分,;主要保護生產者,,通過控制中藥生產來控制中藥的流通,對銷售者的保護比較弱,;給予中藥權利人的主要是制造的專有權,,而銷售權、使用權等權利則比較弱,。
這種行政保護有著顯著的負面影響:它可能使企業(yè)對一種中藥品種形成壟斷,,有利于促進個別企業(yè)的發(fā)展,但對整個社會的科技進步不利,;也可能抬高中藥的價格,,侵害消費者利益。這種保護方式在計劃經濟的條件下相對有效,,但在市場經濟充分發(fā)展,、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控制力減弱的條件下,相對有效性可能會受到影響,。另外,,這種行政保護僅在國內適用,,很難與國際上的通用做法接軌。
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委員周超凡研究員認為,,目前,,國家采取的中藥品種保護對促進我國的中藥產業(yè)的發(fā)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這些保護只在國內起作用,,中藥如何能走向世界,,取得世界上通用的專利保護還有很遠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