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tǒng)一置換殘疾人電動代步車的思考
1)強制性的統(tǒng)一置換是否以殘疾人為本,?
近幾年,有不少城市為加強管理,,打擊非殘疾人用電動三輪車載客營運,,對殘疾人電動代步車實行統(tǒng)一置換,,將殘疾人電動代步車的車型限定為無載人裝置的單一或指定車型,。這舉措讓下肢殘疾群體的代步用車具有明顯的標識,,無疑是大大方便了管理。除此之外,當用車群體聚集時車型整齊劃一,,也會給人一種良好的感覺,,不是有個地方還讓這一群體穿上統(tǒng)一的服裝開著一式的代步車來做形象展示嗎?
可統(tǒng)一置換殘疾人用車,,是否考慮了殘疾人的自身感受?是否尊重了他們的意愿,?無需贅言,,健全人購置用車,完全可以憑個人的喜好,、條件,、個性自由選購,那么殘疾人為什么就要另當別論呢,?殘疾人不少是弱勢群體,,經濟能力較差,如果說他們想采用運行維護費用更低廉的電瓶車代步,,面對統(tǒng)一置換又該怎么辦,?作為消費者完全有權利依個性選擇自用車,統(tǒng)一置換之下這權利何在,?隨著技術的進步,、文明的發(fā)展,中國的殘疾人也會有與發(fā)達國家一樣駕駛汽車來代步的一天,,若按統(tǒng)一置換的思路,,是否也要給殘疾人的汽車來個一一致的置換?
(2)殘疾人電動代步車憑什么不準載人
將殘疾人電動代步車的車型限定為無載人裝置,,這一條限制更難取得殘疾群體的認同,,它的依據(jù)是什么?無非就是不給殘疾人電動代步車以機會,。眾所周知,,健全人用的摩托車是毫無疑問可以帶人的。當然,,若是我們規(guī)定了摩托車也一律不得載人,,那專用代步車自然也就不例外了,更沒什么好說的,??蓡栴}的關鍵是摩托車帶人并沒疑義。這就不由讓人要問一句,,殘疾人真的是“特殊人”,,需要與普通市民區(qū)別對待?若然,這無疑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損殘疾人弱勢群體的權益,,這又是否一種歧視,?殘疾群體的權利根本有效保障也就打了折扣,更有違“以人為本”的精神,。畢竟我們有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再上面還個根本大法《憲法》,都沒說殘疾人在義務和權利上與我們健全人有什么樣的不同呀,?《保障法》開宗明旨“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其第四十五條明文規(guī)定:“國家和社會逐步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條件”,,遍查我國的有關法規(guī)條例,都沒有對殘疾人群體的生活行為和社會活動有所限制,。
殘疾人電動代步車只能自個乘駕,,不得搭乘他人的依據(jù)是什么,最大的原因大概就是出于安全考慮了,。但準許上路的殘疾人電動代步車,,應由正規(guī)合法廠家制造,且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生產,,而一些專門設計,,更是針對殘疾人的身體特點而為,如嘉陵等品牌電動代步車,,其使用的安全指標及相關性能都無需置疑,。而且,大多數(shù)殘疾人對健康有比一般常人更切身的感受,,對生命倍加珍惜,,安全意識更強烈。且在實際生活中的交通事故數(shù)據(jù)也表明,,殘疾人電動代步車的事故率遠低于摩托車和私家車,。更重要的一點是,殘疾人電動代步車設有限速裝置,,時速較低,,而且是三輪著地,穩(wěn)定性較摩撫車的兩輪要大許多,,無論從設計上講還是實際中相比較,,安全性能更佳。
摩托車不能作營運搭客,,這也是毫無疑問的,,但帶親友卻是完全合法,,殘疾人電動代步車也應同樣看待。 其實殘疾人電動輪椅車載人還有一個比健全人摩托車帶人更實際的需要,,對殘疾人而言,,在離開輪椅車時需要一定的陪護照顧,試想,,殘疾人和親眷,、朋友一起外出,難道還要他們在不超載的情況下另外步行或乘坐公交嗎,?這對殘疾人而言,,在離開代步車需要陪護時豈不更不便了嗎?當然了,,超載和營運應和摩托車一樣受到有關的處罰。
暫且拋開人道主義,、人文關懷以及一再強調的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不提,,殘疾人電動代步車與普通的摩托車同為一種大眾化的個體交通工具,只從公平,、公正的角度,,也理應一視同仁,沒有什么特殊的理由要區(qū)別對待,。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在提交省人大常委會二審時,,將征求意見稿中,規(guī)定“殘疾人電動輪椅車不得載人”一條刪除了,,立法者采納了省殘聯(lián)的建議,,將是否允許載人的決定權交給地級以上市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決定,。這意味著,,在實行禁行摩托車的城市,殘疾人電動輪椅車載人將不一定被允許,。而在大多數(shù)城市,,摩托車一般不能作營運搭客,但健全人用的摩托車并未禁止帶人,,帶親友都是合法的,。殘疾人電動代步車也就應該不例外了。這說明在交通法規(guī)上對殘疾人用車充分凸顯人性化的一面,。
(3)統(tǒng)一置換能否一勞永逸解決營運問題
統(tǒng)一置換殘疾人用車似乎在源頭把住了營運的車型,,然而這并非就一勞永逸。從一些城市看,,統(tǒng)一置換后若沒有與時跟進的管理,,營運仍可死灰復燃。如廣州就有將置換后的車進行改裝載人載貨的現(xiàn)象;有的地方則將置換車再度自行更換或購置其它車型來營運,。由此可見,,統(tǒng)一置換也并不就是一換就靈的,只要存在電動三輪車營運的環(huán)境空間,,沒有各部門協(xié)調聯(lián)合,,堅持不懈進行長效的治理,消滅代步車營運現(xiàn)象或許只是一廂情愿,。
與其吃力不討好,,還不如在統(tǒng)一置換的操作中采取更為實際和人性化的方式,如在必要的調研和論證基礎上,,指定若干檔次,、種類的非營運車型,供殘疾人選擇,。讓他們根據(jù)自身的實際條件選定適合的車型,;核定購車補助金額,對符合條件的置換者定向補助,。協(xié)調有關單位辦理用車登記與有關證件的辦理領取,。通過專門協(xié)會聯(lián)絡駕車人員、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殘疾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
殘疾人電動代步車是個大課題,,除了使用者主體外,還牽涉到相關的管理,、協(xié)調,、城市交通、勞動就業(yè)與保障,、社會環(huán)境,、電動車的研發(fā)生產與售后服務等方方面面,以上僅是從殘疾人電動代步車在目前直接遇到的尷尬中提出幾個現(xiàn)實問題,,以期引起有關各方的更多關注和努力,。
1)強制性的統(tǒng)一置換是否以殘疾人為本,?
近幾年,有不少城市為加強管理,,打擊非殘疾人用電動三輪車載客營運,,對殘疾人電動代步車實行統(tǒng)一置換,,將殘疾人電動代步車的車型限定為無載人裝置的單一或指定車型,。這舉措讓下肢殘疾群體的代步用車具有明顯的標識,,無疑是大大方便了管理。除此之外,當用車群體聚集時車型整齊劃一,,也會給人一種良好的感覺,,不是有個地方還讓這一群體穿上統(tǒng)一的服裝開著一式的代步車來做形象展示嗎?
可統(tǒng)一置換殘疾人用車,,是否考慮了殘疾人的自身感受?是否尊重了他們的意愿,?無需贅言,,健全人購置用車,完全可以憑個人的喜好,、條件,、個性自由選購,那么殘疾人為什么就要另當別論呢,?殘疾人不少是弱勢群體,,經濟能力較差,如果說他們想采用運行維護費用更低廉的電瓶車代步,,面對統(tǒng)一置換又該怎么辦,?作為消費者完全有權利依個性選擇自用車,統(tǒng)一置換之下這權利何在,?隨著技術的進步,、文明的發(fā)展,中國的殘疾人也會有與發(fā)達國家一樣駕駛汽車來代步的一天,,若按統(tǒng)一置換的思路,,是否也要給殘疾人的汽車來個一一致的置換?
(2)殘疾人電動代步車憑什么不準載人
將殘疾人電動代步車的車型限定為無載人裝置,,這一條限制更難取得殘疾群體的認同,,它的依據(jù)是什么?無非就是不給殘疾人電動代步車以機會,。眾所周知,,健全人用的摩托車是毫無疑問可以帶人的。當然,,若是我們規(guī)定了摩托車也一律不得載人,,那專用代步車自然也就不例外了,更沒什么好說的,??蓡栴}的關鍵是摩托車帶人并沒疑義。這就不由讓人要問一句,,殘疾人真的是“特殊人”,,需要與普通市民區(qū)別對待?若然,這無疑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損殘疾人弱勢群體的權益,,這又是否一種歧視,?殘疾群體的權利根本有效保障也就打了折扣,更有違“以人為本”的精神,。畢竟我們有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再上面還個根本大法《憲法》,都沒說殘疾人在義務和權利上與我們健全人有什么樣的不同呀,?《保障法》開宗明旨“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其第四十五條明文規(guī)定:“國家和社會逐步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條件”,,遍查我國的有關法規(guī)條例,都沒有對殘疾人群體的生活行為和社會活動有所限制,。
殘疾人電動代步車只能自個乘駕,,不得搭乘他人的依據(jù)是什么,最大的原因大概就是出于安全考慮了,。但準許上路的殘疾人電動代步車,,應由正規(guī)合法廠家制造,且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生產,,而一些專門設計,,更是針對殘疾人的身體特點而為,如嘉陵等品牌電動代步車,,其使用的安全指標及相關性能都無需置疑,。而且,大多數(shù)殘疾人對健康有比一般常人更切身的感受,,對生命倍加珍惜,,安全意識更強烈。且在實際生活中的交通事故數(shù)據(jù)也表明,,殘疾人電動代步車的事故率遠低于摩托車和私家車,。更重要的一點是,殘疾人電動代步車設有限速裝置,,時速較低,,而且是三輪著地,穩(wěn)定性較摩撫車的兩輪要大許多,,無論從設計上講還是實際中相比較,,安全性能更佳。
摩托車不能作營運搭客,,這也是毫無疑問的,,但帶親友卻是完全合法,,殘疾人電動代步車也應同樣看待。 其實殘疾人電動輪椅車載人還有一個比健全人摩托車帶人更實際的需要,,對殘疾人而言,,在離開輪椅車時需要一定的陪護照顧,試想,,殘疾人和親眷,、朋友一起外出,難道還要他們在不超載的情況下另外步行或乘坐公交嗎,?這對殘疾人而言,,在離開代步車需要陪護時豈不更不便了嗎?當然了,,超載和營運應和摩托車一樣受到有關的處罰。
暫且拋開人道主義,、人文關懷以及一再強調的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不提,,殘疾人電動代步車與普通的摩托車同為一種大眾化的個體交通工具,只從公平,、公正的角度,,也理應一視同仁,沒有什么特殊的理由要區(qū)別對待,。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在提交省人大常委會二審時,,將征求意見稿中,規(guī)定“殘疾人電動輪椅車不得載人”一條刪除了,,立法者采納了省殘聯(lián)的建議,,將是否允許載人的決定權交給地級以上市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決定,。這意味著,,在實行禁行摩托車的城市,殘疾人電動輪椅車載人將不一定被允許,。而在大多數(shù)城市,,摩托車一般不能作營運搭客,但健全人用的摩托車并未禁止帶人,,帶親友都是合法的,。殘疾人電動代步車也就應該不例外了。這說明在交通法規(guī)上對殘疾人用車充分凸顯人性化的一面,。
(3)統(tǒng)一置換能否一勞永逸解決營運問題
統(tǒng)一置換殘疾人用車似乎在源頭把住了營運的車型,,然而這并非就一勞永逸。從一些城市看,,統(tǒng)一置換后若沒有與時跟進的管理,,營運仍可死灰復燃。如廣州就有將置換后的車進行改裝載人載貨的現(xiàn)象;有的地方則將置換車再度自行更換或購置其它車型來營運,。由此可見,,統(tǒng)一置換也并不就是一換就靈的,只要存在電動三輪車營運的環(huán)境空間,,沒有各部門協(xié)調聯(lián)合,,堅持不懈進行長效的治理,消滅代步車營運現(xiàn)象或許只是一廂情愿,。
與其吃力不討好,,還不如在統(tǒng)一置換的操作中采取更為實際和人性化的方式,如在必要的調研和論證基礎上,,指定若干檔次,、種類的非營運車型,供殘疾人選擇,。讓他們根據(jù)自身的實際條件選定適合的車型,;核定購車補助金額,對符合條件的置換者定向補助,。協(xié)調有關單位辦理用車登記與有關證件的辦理領取,。通過專門協(xié)會聯(lián)絡駕車人員、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殘疾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
殘疾人電動代步車是個大課題,,除了使用者主體外,還牽涉到相關的管理,、協(xié)調,、城市交通、勞動就業(yè)與保障,、社會環(huán)境,、電動車的研發(fā)生產與售后服務等方方面面,以上僅是從殘疾人電動代步車在目前直接遇到的尷尬中提出幾個現(xiàn)實問題,,以期引起有關各方的更多關注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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