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荷蘭政府對病毒學家Ron Fouchier提出了一個聞所未聞的要求。當時,,F(xiàn)ouchier通過研究證明了一些基因突變會使H5N1型禽流感病毒在白鼬之間更具有傳染性,。荷蘭政府認為,該項技術具有雙重性,,既可以造福人類也可以為世界帶來災難,,因此要嚴肅對待。
在Fouchier向位于美國華盛頓的《科學》雜志發(fā)送修改過的二稿之前(他曾在當年早些時候投送過一份初稿),,荷蘭政府要求Fouchier申請出口許可證,,就好像他不是在提交報告,而是要進行一場環(huán)球旅行,。Fouchier對此感到極為憤怒,,認為這是赤裸裸地“行政干預科研自由”,,但他最終選擇了妥協(xié),極為不愿地照辦了,。之后,,他的報告于2012年6月出版。
現(xiàn)在看來,,這一小小的插曲早已不再是可以用反常來形容的,,它在荷蘭開創(chuàng)了政府干預生物醫(yī)學科研的先例,圍繞著政府在未來應當如何規(guī)范科研行為,,許多復雜的問題涌現(xiàn)出來,。鹿特丹市伊拉斯謨醫(yī)學中心(Fouchier的雇主)對政府原先的要求表示抗議,并訴諸法律途徑解決,。但是一家位于哈勒姆市的地方法院于9月20日裁定:政府官員的要求嚴格遵照了2009年由歐盟所頒布的規(guī)章制度,,該規(guī)章旨在防止核武器、化學武器以及生物武器的擴散,。
該項研究的反對者支持對這類科研活動設立障礙,他們認為這一類研究是“危險的”,,有助于生物恐怖主義者培養(yǎng)出極具傳染性的流感毒株,。但防擴散專家表示,無論你如何看待Fouchier的研究,,出口限令并非是確保生物醫(yī)學處在監(jiān)督之下的最佳方法,。
瑞典斯德哥爾摩和平研究所研究協(xié)調員Ian Anthony說:“荷蘭政府在當時所采用的權宜之計是限制Fouchier研究的唯一合法手段。現(xiàn)在,,該措施的結果是,,荷蘭政府每年不得不審查數(shù)十乃至數(shù)百份研究報告?!?
Fouchier關于H5N1的研究屬于功能獲得型研究,,當時算上Fouchier在內(nèi)總共只有2項研究屬于這一類,另外一項相似的研究是由美國麥迪遜市威斯康星大學的Yoshihiro Kawaoka主持,。2011年底,,美國監(jiān)督機構——國家生物安全科學顧問委員會(NSABB)建議有選擇性地出版這兩項研究報告,這一決定在世界范圍內(nèi)引發(fā)強烈反響,。
根據(jù)NSABB的建議,,美國政府也曾暫時對Kawaoka的研究施加了出口限制。但是,,在NSABB于2012年3月改變了對上述兩項研究的看法之后,,美國隨后便放寬了這些限制。相反,,荷蘭政府卻仍然保持原有態(tài)度不變,,堅持以歐盟的規(guī)章為準則,。這份通常被稱為428/2009的規(guī)章專門針對某些特定的禽流感毒株,比如H5N1,。
在這份總計269頁的規(guī)章中還有一項附加條款:如果是為了滿足基礎科研的需要,,或者所有信息都向公眾敞開,可以破例獲得許可,。伊拉斯謨醫(yī)學中心認為,,F(xiàn)ouchier的研究屬于基礎科研范疇,并且其使用的研究方法已被公眾所熟知,。
然而法院并不接受這一說法,。法官認為該項研究具有一個非常實際的目的,那就是讓H5N1病毒的傳播性變得更強,;而且,,雖然其采用的研究方法可能已被公眾所熟知,但研究者主動尋求變通,,力爭通過普通的方法得出全新的研究結果,。法院強調:任何例外情況都必須經(jīng)過慎重考慮,從嚴把關,。但法律專家認為該規(guī)章在執(zhí)行過程中引發(fā)了許多新問題,。
此事對其他荷蘭研究者意味著什么?這份歐盟規(guī)章列舉了一系列適用于出口條例的病原體,。荷蘭外交部表示,,正在致力于研究這些病原體的科學家——除非他們正在開展嚴格意義上的基礎研究——現(xiàn)在也需要開始獲得出口許可證。荷蘭計劃借此事增強科研人員的意識,,希望每年收到約100份申請,。
該裁決是否造成荷蘭和其他歐盟國家間的不和呢?Fouchier說,,作為一名科學家,,該裁定讓他處在非常不利的位置,因為其他歐盟國家似乎并不認同荷蘭解讀歐盟規(guī)章的方式,。Anthony 同意Fouchier的觀點,。“如果你有28種不同的解釋,,整部法律將陷入混亂,。”Anthony 說,,“因此這件事必須在歐盟層面進行處理,,我認為沒有其他可供替代的選擇?!?
這種情況有可能發(fā)生,,前提是伊拉斯謨醫(yī)學中心堅持將此判決上訴至歐洲法院(歐盟法律的最終仲裁機構),。“針對出口管制問題,,如果現(xiàn)有的歐盟政府間工作小組對歐盟規(guī)章能達成一致的理解,,那這將是一個更合理和更簡單的方法?!盇nthony 說,。(段歆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