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日前審議“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臺部分“立法委員”提案通過“修法”適度開放代孕,,“代理孕母”相關規(guī)定首次被該屆“立法委員”正式討論,,或可法制化。臺媒稱,,臺當局“衛(wèi)生福利部長”邱文達表示支持代孕,,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
代孕者不能與代孕子女有血緣關系
臺灣“立法委員”江惠貞、蘇清泉辦公室工作人員先后向北京青年報記者證實,,臺灣“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wèi)生環(huán)境委員會”16日審查“立法委員”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江惠貞、蘇清泉等“委員”提案,,將“代理孕母”相關規(guī)定納入“人工生殖法”,。
據(jù)介紹,提案增訂內容包括受術夫妻條件,、代孕者條件,、代孕契約、中介機構及胎兒與受術夫妻的法律關系等,。
委托代孕的夫妻必須是經(jīng)過醫(yī)學鑒定確為不能生育者,,且夫妻至少有一方需要提供生殖細胞;提供代孕的人員必須是20—40歲的曾有過生育經(jīng)歷的臺灣籍女性,,代理者僅提供代孕,。
尋求代孕的委托夫妻和代孕者之間的代孕契約,需要向臺灣“衛(wèi)生福利部”申請,,雙方條件及契約內容經(jīng)審核通過后方被允許實施代孕,。為避免“代孕”行為物化,委員提議應限定代孕次數(shù),,并納入“互助”精神,。
根據(jù)臺灣“民法”相關規(guī)定,生母因為分娩與其所生子女自然具有血緣關系,。江惠貞辦公室工作人員稱,,為避免受術夫妻和代孕者日后存爭議,提案建議新法應排除“民法”1063條適用,,即代孕者僅代理懷孕,與代孕子女并無血緣關系,,其血緣關系屬于受術夫妻,。
“代孕”合法化爭論已久 “立法委員”首次討論相關規(guī)定
據(jù)臺灣媒體此前報道,江惠貞接到民眾陳情,,一對48歲不孕夫妻,,因妻子子宮異常,多年嘗試生育都苦無結果,,因臺灣未開放代理孕母,,想到臺灣島外尋求代孕,除價錢高昂外也缺乏保障,。
江惠貞說,,她接到許多相關陳情,顯見民間有代孕需求,,但代理孕母“法制化”卻一路走來坎坷波折,,從2004年討論至今都沒下文,,應設法往前走一小步,先開放委托者提供合法受精卵代孕,,測試社會反應,。
江惠貞辦公室工作人員向北青報記者證實上述報道內容。工作人員介紹,,2004年討論時,,“代理孕母”被以專項法的形式提出。當時包括一些婦女團體,、兒童組織都提出反對意見,,草案此后擱置。
臺灣“立法委員”葉宜津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北青報記者,,2004年以后,,關于“代孕”的討論局限于民間或者“立法委員”私下里的討論, “立法委員”們于2013年12月16日,,在修法時就“代孕”相關規(guī)定的正式討論屬首次,。委員們的意見各異,但討論也是交換意見以期達成共識的過程,,“或許了解更多情況,,原來的觀點會發(fā)生變化”。
臺灣“立法委員”蘇清泉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北青報記者,,據(jù)她了解,,至少該屆“立法委員”屬第一次討論“代孕”相關規(guī)定。
江惠貞辦公室工作人員稱,,“代理孕母”的相關法規(guī),,只是希望納入到 “人工生殖法”,不僅沒有作為專項法提出來,,甚至沒有提議在“人工生殖法”中設置專章,。“若設置專章的話,,代孕的人群就不僅要考慮夫婦,,還得有更多的人群”,工作人員說,,目前是希望“跨出一小步”,。
“立委”意見仍存分歧 擔心代孕會出現(xiàn)“階級化”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衛(wèi)生福利部長”邱文達表示支持代孕,,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讓代孕者與代孕子女不能有血緣關系。
江惠貞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北青報記者,12月16日,,臺灣“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wèi)生環(huán)境委員會”審查“立法委員”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員”們就“代理孕母”進行討論,贊成和反對的聲音都有,。
據(jù)介紹,,反對者的意見包括:代孕會出現(xiàn)“階級化”。有委員認為,,盡管提案禁止“有償”代孕,,但實際操作中很難杜絕私下里或以其他名目進行的財物輸送,如營養(yǎng)費等,。如此一來,,提供代孕者可能是經(jīng)濟貧困人員,而尋求代孕的則是有一定經(jīng)濟能力者,,“互助”可能成為富人找窮人借腹生子,。
還有委員認為,社會上有棄嬰,,無法生育的夫妻可以通過領養(yǎng)等養(yǎng)育孩子,。
江惠貞辦公室工作人員稱,贊成者認為,,“代孕”是為無法生育的夫妻多提供一個選擇,,可通過完善管理來達成,如果總擔心物化,、階級化,,“那什么事情都不要做了”。據(jù)其轉述,,臺灣“衛(wèi)生福利部”相關人員也參加會議,,并認可通過微調法律將“代孕”導向法制化的方向。記者 高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