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可以自由地做出決定,、控制他自己的意志嗎?最近,,有關這個問題的討論再次掀起,,原因是現(xiàn)代科學對人類的大腦、對大腦究竟是怎樣做出決定的生理機制了解得越來越多,。
辛格,德國最著名的大腦權威,,法蘭克福的馬普協(xié)會大腦研究所所長,以他為主要代表的大腦學者們認為:自由意志純粹是一個幻想,,只是為了讓我們有一個好的感覺,。這個觀點具有很大的挑釁性。他認為并不是我們的自由意志在決定我們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而是我們每個人天生的以及后天形成的大腦結構在左右我們的行為,主宰我們的決定,,而且,,形成決定的過程我們基本上是沒有知覺的。辛格介紹說:“我們只是在事后才給這個過程加上主觀意圖的說法,,然后就以為,,我們也完全可以做出不同的決定。但實際上,,情況并不是這樣的,。我們做出的所有決定,都是我們必須要這樣做的,,都是大腦生物活動的結果,,我們其實別無選擇。我們只是事后賦予它主觀意愿和自由意志的好名稱,。”
然而,,許多哲學家都對這種觀點持反對態(tài)度,其中最著名的恐怕就是哈伯馬斯(Jürgen Habermas)了,。哈伯馬斯不相信人沒有自由意志,,不相信人的行為完全是受神經元和神經突觸支配的。哈伯馬斯表示,如果一個人的見解早就被大腦中遠離意識的區(qū)域,,也就是大腦里的純生物結構規(guī)定好了的話,,那就不會再有什么討論,也不會再有什么有力的論證,,因為這些將會是多余的,。而且,沒有人再用得著為他的所作所為負責了,。原則上來說,,就是冷酷無情的殺人兇手也可以借用這個觀點為自己解脫,指出不是他有意,,而是他的大腦結構迫使他去行兇的,。哈伯馬斯認為這完全是荒誕的,而辛格卻不這樣認為,。他說:“就是令人發(fā)指的罪犯,,也必須把他們看作是非正常大腦活動的受害者,就像那些由于得了腦腫瘤,,行為有些失控,所以才去犯罪的病人一樣,。因此,,法律上的刑事責任概念,也就是犯罪者是否有能力對他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的概念,,應當予以重新考慮,,因為刑事責任概念在當今的判刑過程當中,在衡量刑期的長短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此推論下來,兇殺犯不是就不應該得到懲罰,,因為他實際上是“身不由己”,,對他的殺人行為負不了責任的嗎?辛格認為,,不是這樣,。他表示,即使兇殺犯的意志是不自由的,,但他們對社會還是構成了威脅,,因此必須以法律手段阻止他們逍遙在外。
德國萊比錫的馬普協(xié)會認知和神經科學研究所的普林茨(Wolfgang Prinz)所代表的觀點,,介于哈伯馬斯和辛格之間,。他相信人類是有自由意志的,現(xiàn)實中也存在自由意志,只不過他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解釋的,。他介紹說:“自由意志不是先天事實,,它不屬于我們人類的基本配備,不是由基因決定的,。但是自由意志是社會事實,,它是后天形成的,是社會環(huán)境的產物,。社會事實和天生事實同樣都是現(xiàn)實存在的,,而且作用都很大。雖然自由意志不是一個自然現(xiàn)象,,但是它是一個實際的現(xiàn)象,,一個實際的心理現(xiàn)象。”
普林茨認為,,在人的實際生活中其實存在很多社會事實,,他舉例說:“人有沒有輪子?回答是,,一方面沒有,,另一方面又有。如何理解呢,?從人體構造來說,,人身上當然沒有輪子,只有兩條腿,。但是人類發(fā)明了輪子,,利用輪子制造了車輛,自行車,、汽車,、火車。由于人類使用這些車輛替代了自己的兩條腿,,所以你也可以說,,他最終還是有輪子的。”類似地,,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也可以這樣來看,。雖然權利和義務不是天生的,但由于社會約定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對我們每個人來說,,這些權利和義務就是不可推卸的事實,一種社會事實,。普林茨接著說:“那么現(xiàn)在再回到這個難題:人到底有沒有自由意志,?回答是,,一方面有,一方面沒有,。就先天來看,,他是沒有的,但是人類發(fā)明了自由意志這個東西,,并把它納入了自己的世界觀,。因為人類依靠他們的世界觀來指導自己的行動,所以就其效果來說,,人類是有自由意志的,。人類所擁有的自由意志的意義,就和他們擁有輪子,、擁有權力和義務的意義是一樣的,。”
歐洲以外其它地區(qū)的許多文化根本就沒有自由意志這個概念,這一現(xiàn)象看來就符合普林茨的理論,。這也可能意味著:自由意志不光是社會的產物,,它也和文化背景息息相關。(來自Deutsche Wel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