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現(xiàn)將有關重大訴訟事項公告如下:
一,、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有關《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各一份,,現(xiàn)將涉及的訴訟事項公告如下:
原告為任華,;被告一為北京嘉禾國際拍賣有限公司,;被告二為公司,。
起訴狀稱:2004年4月8日,,原告參加被告一舉辦的拍賣會,,以631萬元的價格競得被告二委托拍賣的房屋一套。原告依約付清了全部拍賣款,,共計6625500元,,其中被告一收取拍賣傭金315500元,其余631萬元由被告一收取后轉付給被告二,。但由于種種原因,,該房屋在長達一年的時間里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鑒于合同目的無法達到,,原告與被告一于2005年5月10日簽訂了解除原拍賣協(xié)議的協(xié)議書,,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了相應款項共計925500元,尚欠570萬元未還,。
訴訟請求:
1,、判令公司返還原告支付的拍賣款570萬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清之日止占用期間的利息(按日萬分之二點一),;
2,、訴訟費用全部由公司承擔。
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尚未對上述訴訟進行判決。公司將積極應訴,。
二,、公司與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委托合同糾紛一案,,公司在2004年度報告中進行了披露,經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決如下:
1,、終止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公司2004年7月7日簽訂的《三普產品代理合同》的履行;
2,、被告公司向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還合同履行保證金100000元,;
3、被告公司向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賠償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311010元,;
4,、被告公司向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賠付咨詢策劃費和資料印刷支出的經濟損失140000元;
5,、被告公司向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還貨款預付金16440元,;
6、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現(xiàn)存的3050盒“三普好血膠囊”藥品退給被告公司,,公司按實際退貨數(shù)量據(jù)實返還貨款于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2、3,、4,、5、6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7,、駁回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4190元,,由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2880元,,被告公司負擔11310元,訴訟保全費5020元,,由被告公司負擔,。
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有關《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維持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2005)武區(qū)民二初字第153號民事判決的第一、二,、三,、五、六項,;
2,、撤銷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2005)武區(qū)民二初字第153號民事判決的第四項;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結,。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原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4190元,,由公司負擔9933元,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4257元,。
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一,、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有關《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各一份,,現(xiàn)將涉及的訴訟事項公告如下:
原告為任華,;被告一為北京嘉禾國際拍賣有限公司,;被告二為公司,。
起訴狀稱:2004年4月8日,,原告參加被告一舉辦的拍賣會,,以631萬元的價格競得被告二委托拍賣的房屋一套。原告依約付清了全部拍賣款,,共計6625500元,,其中被告一收取拍賣傭金315500元,其余631萬元由被告一收取后轉付給被告二,。但由于種種原因,,該房屋在長達一年的時間里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鑒于合同目的無法達到,,原告與被告一于2005年5月10日簽訂了解除原拍賣協(xié)議的協(xié)議書,,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了相應款項共計925500元,尚欠570萬元未還,。
訴訟請求:
1,、判令公司返還原告支付的拍賣款570萬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清之日止占用期間的利息(按日萬分之二點一),;
2,、訴訟費用全部由公司承擔。
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尚未對上述訴訟進行判決。公司將積極應訴,。
二,、公司與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委托合同糾紛一案,,公司在2004年度報告中進行了披露,經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決如下:
1,、終止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公司2004年7月7日簽訂的《三普產品代理合同》的履行;
2,、被告公司向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還合同履行保證金100000元,;
3、被告公司向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賠償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311010元,;
4,、被告公司向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賠付咨詢策劃費和資料印刷支出的經濟損失140000元;
5,、被告公司向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還貨款預付金16440元,;
6、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現(xiàn)存的3050盒“三普好血膠囊”藥品退給被告公司,,公司按實際退貨數(shù)量據(jù)實返還貨款于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2、3,、4,、5、6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7,、駁回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4190元,,由原告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2880元,,被告公司負擔11310元,訴訟保全費5020元,,由被告公司負擔,。
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有關《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維持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2005)武區(qū)民二初字第153號民事判決的第一、二,、三,、五、六項,;
2,、撤銷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2005)武區(qū)民二初字第153號民事判決的第四項;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結,。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原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4190元,,由公司負擔9933元,武漢健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4257元,。
該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