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成都富升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糾紛案,2007年11月1日,,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成都市國資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將其名下中匯醫(yī)藥6,640,535股股份過戶至 原告富升公司名下。 二,、被告成都市國資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將其余的中匯醫(yī)藥1,772,653股股份,,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過戶至原告富升公司名下,。 原告富升公司、被告成都市國資委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上訴,,故此,,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從2007年11月16日起生效。 該事項除導致公司股本結構發(fā)生變化外,,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沒有影響,。 另外,2007年4月11日,,富升公司成功競拍取得成都市國有資產投資經(jīng)營公司持有公司15,500,000股股份,其在辦理登記過戶時須向成都市國資委支付股改墊付的對價股份1,,772,653股,,實際取得的股權數(shù)為13,727,347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