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在瑞士日內瓦總部召開了《國家的藥品定價政策指南》(下稱《指南》)的專家討論會,。會議討論了8個方面的專題,內容如下:(1)制定《指南》的指導原則,;(2)藥物經濟學分析在決策和定價中的作用,;(3)關于成本加成定價;(4)關于外部參考定價,;(5)在藥品價格管理中藥品供應鏈加成的法規(guī),;(6)藥品價格管理中的免稅、減稅和其他政府收費問題,;(7)利用質量有保證的仿制藥是管理藥品價格的一種間接方法,;(8)衛(wèi)生技術評估。
在過去的10年里,,WHO開始在全球或地區(qū)水平關注藥品價格的管理,。
WHO采取的一個措施,就是與非政府組織國際衛(wèi)生行動(Health Action International,,HAI)合作,,開展了在低、中收入國家改進藥品的可得性和可承受性項目的研究,,發(fā)展測定藥品價格和可得性的標準調查方法,,目前已在50多個國家開展。一些地區(qū)已建立政府藥品采購價格的報告系統(tǒng),。歐洲發(fā)展了藥品定價和補償的信息網絡(PPRI),。歐洲有些國家已開始報告藥品價格,但這些信息還是很缺乏的,,特別是在一些低,、中收入的國家。
《國家的藥品定價政策指南》主要研究3個問題,,一是國家是否需要應用價格控制措施去管理藥品價格,,二是國家是否應該對藥品供應鏈中的加價采取措施,三是國家是否應當促進仿制藥的應用,,作為管理藥品價格的一個策略,。對每一大類的問題采用決策樹的模式,逐級詢問下去,。一般采用“PICO”結構,,P是代表國家的政策決策者,I是代表定價和補償的特殊干預政策,,C是代表已有的實踐和對比參照物,,O是代表可以承受得起的藥品價格和可及性,,是健康結果的一個替代指標。
2007年,,Oxman等人在《柳葉刀》雜志上對WHO的一系列指南提出過批評意見,,認為WHO的指南均缺乏透明度,沒有以循證為依據,。此次在制定指南之前,,WHO專門對制定指南的影響因素進行了探討。按照WHO的定義,,指南是意圖幫助衛(wèi)生保健服務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決策者的一系列建議,。WHO認為,藥品的定價和補償政策的制定應該根據循證依據,,包括治療價值,、衛(wèi)生系統(tǒng)的作用,、患者對健康的需要,、藥品供應的可靠性和持續(xù)性、國家的社會經濟因素,、疾病的流行病學以及整個藥品市場的變化等,。
WHO指出,在制定藥品定價政策指南時需要從整個藥品部門來研究,,其核心問題是藥品的可及性(access),。它涉及到4個影響方面:籌資(公共資金和私人資金)、藥廠(地方企業(yè)和跨國企業(yè)),、健康保護提供者(醫(yī)師,、藥師和護士)、法規(guī)和標準(全球性和地方性),。有效的籌資機制是提供藥品可持續(xù)性供應的基礎,,應從藥品籌資的短期和長期財務平衡、患者的健康結果和提高生命質量等方面來考量,。
《國家的藥品定價政策指南》的價值觀是要重視公平性和可及性,,重視藥品的質量,特別是藥品的應用質量(涉及處方者,、調劑者,、使用者),以及消費者對藥品的可得性和對藥品價格的可承受性,、企業(yè)產量的變化(批發(fā),、市場和管理)、是否能夠產生良好的健康結果,、增加的藥費是否物有所值(valueformoney),。
對于為什么要對藥品價格進行管理,WHO的基本觀點是:對藥品價格需要干預,因為基于信息的不對稱,,市場機制不可能產生足夠良好的健康結果,。
因此,需要對藥品部門進行控制和規(guī)制,,包括供應鏈(從原料供應,、企業(yè)制造、物流配送,、調劑,,一直到患者的使用)和藥品(仿制藥、新化學藥,、生物制劑)定價,。藥品定價政策指南可以幫助政府平衡衛(wèi)生費用和健康結果之間的關系,增加決策過程的透明度和保證優(yōu)質藥品的連續(xù)供應,。該研究得到了國際藥物制造商聯盟協會(IFPMA)的支持,。(生物谷 Bio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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