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9 訊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tǒng)一規(guī)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huán)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qū)域,、時段經營;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
2015年12月,,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在廣州召開全國食品“三小”地方立法座談會,,要求各省級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積極推動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飲、小攤販)地方立法步伐,。新《食品安全法》頒布后,,各地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的制修訂,目前已有內蒙古,、陜西,、廣東、河北,、江蘇,、湖北等6個省份出臺了食品“三小”的地方性法規(guī)。具體情況如下:
1.《內蒙古自治區(q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5月22日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15年7月30日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5年7月31日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6年3月29日通過,,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5.《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16年3月30日通過,,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6.《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16年7月28日通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立法法》第62條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的具體規(guī)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guī)定,。各地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正在按照新《食品安全法》和《立法法》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食品“三小”地方立法進程,到今年底前,,各地將陸續(xù)完成食品“三小”地方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