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生物質能的利用在全球可謂方興未艾,。出于保障能源供應的需要,,世界諸多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紛紛制定了有關發(fā)展生物能源利用的戰(zhàn)略措施,且通過強制性的量化目標來著力推行,。
以生物燃料的生產利用為例,,生物燃料產業(yè)的規(guī)模不斷擴大,開展生物燃料生產和使用的國家數(shù)量正在迅速增加,。全球石油產量在2000年到2005年間僅增加了7%,而同期燃料乙醇產量翻了一倍多,,生物柴油的產量擴大了近四倍,。2005年,生物燃料產量占全球汽油使用量的近2%,,其中燃料乙醇占全球生物燃料產量的90%,,生物柴油占10%。
但同時,,生物燃料生產的持續(xù)性問題也日趨引起人們的關注,。這一問題涉及到溫室氣體排放、環(huán)境,、經濟和社會影響等眾多方面,,錯綜復雜,如果決策中稍有失誤,,很容易產生難以彌補的負面影響,。
為解決這一問題,荷蘭政府于2006年專門組織了一個委員會,,負責研究制訂生物質發(fā)展和應用中的相關標準,,2007年5月,該委員會向荷蘭住宅,、空間規(guī)劃和環(huán)境部遞交了關于建立可持續(xù)生物能源市場的建議案,。該建議案提出了9項主要標準以及為數(shù)眾多的次級標準,建議滿足以上標準的生物質生產與利用活動應該獲得政府的支持和補貼,。這9項標準是:
1.生物質在其生產和應用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平衡必須是積極的
標準1.1:溫室氣體減排量應至少達到50%-70%(發(fā)電)和至少30%(生物燃料),,并由一個數(shù)學框架計算得出(見Creative Energie,2006)。并且,,委員會認為,,考慮到當前化石能源的狀況,,未來十年內有望爭取達到減排80%-90%。
2.生物質生產不應以犧牲植物和土壤重要的碳庫功能為代價,。
標準2.1:自生物質生產開始起,,10年以內地表以上碳儲存能力不能恢復的地域不能開展新的生物質種植活動。
標準2.2:可能具有導致土壤產生嚴重碳流失風險的地域,,例如某些類型的草場,、泥碳地、紅樹林和濕地等,,不能開展新的生物質種植活動,。
3.能源用生物質生產不應危及糧食和本地生物質利用(能源供應、醫(yī)藥,、建筑材料)所需原料的供應,。
標準3.1:政府可要求出具有關改變該地區(qū)土地用途包括未來發(fā)展的報告。
標準3.2:政府可要求出具有關該地區(qū)土地和糧食價格變動及未來發(fā)展情況的報告,。
4.生物質生產不應妨礙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或使其易受損害,,而且應盡可能增強生物多樣性。
標準4.1:與以下方面相關的國家和地方相關規(guī)定應得到支持: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森林和種植園管理與開發(fā),、保護區(qū)、狩獵,、空間規(guī)劃,、野生動物管理以及根據(jù)加入的國際公約CBD(《生物多樣性公約》)和CITES(《國際瀕危物種貿易公約》)所出臺的國家規(guī)定。
標準4.2:被政府劃為“公告保護區(qū)”或其方圓5公里以內區(qū)域不能開展生物質生產活動,。
標準4.3:被所有各方一致列為“高度保護價值”(HCV)的地方或其方圓5公里以內區(qū)域不能開展生物質生產活動,。
標準4.4:當某地區(qū)生物質生產啟動后,應使其中10%的土地保持原狀,,以防止出現(xiàn)大面積單一耕作的情況,。此外,哪些土地用于生產生物質,,怎樣防止土地分化,,是否應用了“生態(tài)走廊”的概念,是否考慮到已退化土地的恢復,,這些都應得到明確指出,。
標準4.5:應支持制定與以下方面相關的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對從事生物質生產的地區(qū)應采取各種好的作法以增加和強化生物多樣性,將生態(tài)走廊納入規(guī)劃之中,,并盡可能防止生物多樣性受到破壞,。
5.生物質的生產與加工過程中,土壤質量應得以保持或加強
標準5.1:應支持制定與以下方面相關的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與法律:廢棄物管理,、農用化學品(化肥和殺蟲劑)使用,、礦物管理,、土壤侵蝕防護、環(huán)境影響報告和企業(yè)審計,。即使在相關國家法律缺失的情況下,,也應最大限度支持斯德哥爾摩公約(列出了12種危害最大的殺蟲劑)。
標準5.2:制定并采用針對可持續(xù)的土壤利用對策,,防止和對抗土壤侵蝕,,保持營養(yǎng)成分平衡與土壤中的有機質,防止土壤鹽堿化,。
標準5.3:其他農業(yè)產品的使用不應以喪失維持土壤質量的基本功能為代價(例如有機質與土壤覆蓋層),。
6. 生物質的生產與加工過程中,土壤和地表水不會枯竭,,并保持或增強水質,。
標準6.1:應支持制定與以下方面相關的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與法律:灌溉水資源利用,土壤水分利用,,河道流域以農業(yè)為目的水資源利用,,水凈化,環(huán)境影響報告與企業(yè)審計,。
標準6.2:制定并采用針對水資源利用與負責任的農業(yè)化學產品使用的可持續(xù)水資源管理對策。
標準6.3:生物質加工用水不應取自非可持續(xù)性的來源,。
7. 生物質的生產與加工過程中保持或增強空氣質量
標準7.1:應支持制定與以下方面相關的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與法律:空氣污染,,廢棄物管理,環(huán)境影響報告與企業(yè)審計,。
標準7.2:制定并采用與生產,、加工與廢棄物管理有關的最大程度減小空氣污染物排放的對策。
標準7.3:在發(fā)展和管理生物質生產中不應采用土地燒荒的做法,,除了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例如ASEAN指南中所描述的或是在其他地方已有好的先例。
8.生物質生產應當增加當?shù)馗@?/p>
標準8.1:應提出專門報告陳述對當?shù)亟洕闹苯釉黾又?,與當?shù)厣镔|供應者有關的政策,、實踐和預算情況,當?shù)厝藛T任命的程序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比重,。報告將根據(jù)“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提出的“經濟運行指標”第1,、6、7條撰寫,。
9.生物質生產應當為雇員和當?shù)厝丝谠黾痈@?/p>
標準9.1:由國際勞工組織提出的有關跨國企業(yè)和社會政策的三個原則主張應得到支持,。
標準9.2:聯(lián)合國提出的普適人權主張應得到支持。
標準9.3:在未經原土地所有者充分知情并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征用土地,。
標準9.4:應提出專門報告陳述開展的有關項目和作法,,以判別和協(xié)調商業(yè)性活動對當?shù)厝丝诘挠绊憽蟾鎸⒏鶕?jù)“全球報告倡議組織”提出的社會運行指標SO1撰寫,。
標準9.5:應提出專門報告陳述為防止腐敗而開展的培訓數(shù)量和風險分析,,以及針對腐敗案例采取的相應措施。報告將根據(jù)“全球報告倡議組織”提出的社會運行指標SO2,、SO3和SO4撰寫,。
議案公布后,外界普遍認為這些標準相當嚴格,,甚至對很多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ECD)國家來說都難以滿足,。例如,標準2.2規(guī)定生物質生產不能在草原,、泥炭地,、紅樹林和濕地這些地方進行,這一點就未能充分考慮操作上的可行性,。不過,,這些提議被采納考慮的可能性很大,其中一個原因也很有趣,,該委員會的主席Jacqueline Cramer博士最近被任命為荷蘭住宅,、空間規(guī)劃和環(huán)境部部長,這相當于把報告遞交到了自己手中,。
盡管許多標準尚需完善,。2008年荷蘭政府可能將實施一個初步的、標準不是那么嚴格的體系,,同時政府也將出臺可持續(xù)能源新的補貼方案,。預期到2011年包含相關指標和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整個標準體系將落實到位。到那時,,歐洲理事會有可能為整個歐盟打造一個類似的體系,。
(作者單位:國家科學圖書館武漢分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