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報報道星河生物(300143)蟲草項目存在變數(shù)之后,,5月2日公司緊急停牌并于當晚發(fā)布蟲草項目最新公告,,稱已于5月1日與廣東微生物研究所續(xù)簽了《廣東蟲草子實體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分析稱星河生物在該問題前后表述上的微妙變化存誤導投資者之嫌,此外,有證券律師表示約定“共同所有”的做法仍存法律風險。
存誤導投資者之嫌
公共假日急忙補簽協(xié)議的星河生物在公告中稱,,公司自2006年起與微生物研究所聯(lián)合研究開發(fā)廣東蟲草及其活性物質的利用。2007年10月8日,,廣東蟲草項目組各方聯(lián)合簽訂《聯(lián)合投標協(xié)議書》,,并達成協(xié)議:“各方對于分享科研成果和知識產權的約定為:完成本項目將需要各方相關的已有技術,但這些已有技術知識產權歸原發(fā)明單位及個人擁有,。對于在本項目完成過程中產生新的知識產權,,廣東蟲草栽培關鍵技術方面的科研成果和知識產權將由廣東省微生物研究所和東莞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方共同擁有。”5月1日,,公司與微生物研究所續(xù)簽了該協(xié)議,。
此次公告與公司此前關于廣東蟲草的公開表述最大的不同在于加入了“合作過程中產生的新知識產權歸雙方共同所有”這一前綴。此前的表述中均為“廣東蟲草的知識產權由星河生物與廣東省微生物研究所共同擁有,,且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方”,,如今年2月25日有股民在公司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上問“貴公司關于蟲草子專利明確的歸屬”,董事長葉運壽的回答是“廣東蟲草的知識產權是歸公司與廣東省微生物研究所共同研發(fā)擁有”,。有分析認為公司此前的表述顯然對投資者有一定的誤導,,“讓人以為與蟲草有關的一切知識產權都是公司的”。
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此外,,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證券律師劉國華對羊城晚報記者表示,,即便公司與微生物所私下約定合作過程中的知識產權歸雙方共有,如果專利不登記在雙方共同名下的話,,“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上市公司很難完全維護自己的權利”,。“比如說專利遭到第三方侵害,,星河生物沒有辦法直接阻止或者追償,而必須通過專利登記人微生物研究所,。”劉國華表示,。
羊城晚報記者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系統(tǒng)查詢到,目前與廣東蟲草有關的專利有四項,,其中兩項為2008年和2010年登記,,另有兩項登記時間為2011年,專利人(申請人)均為廣東微生物研究所,,并無星河生物的痕跡,。當然,上述四項專利也不排除是“完成本項目需要的相關已有技術”,,但即便如此,,公司所稱“合作過程中新產生的知識產權”,至少目前來看沒有任何一項能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wǎng)站查詢到。(生物谷Bio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