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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某天22時許,,海淀區(qū)青龍橋派出所接到一名群眾報案稱一些群眾在某小區(qū)附近抓獲了一名劫持女孩兒的男性少年。接報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發(fā)案地點,,將報案人指認的行為人抓獲。
經(jīng)查,,該男性少年朱某系海淀區(qū)一所私立中學學生,,年齡17周歲。一年前曾與另一學校女生(案發(fā)時18歲)成為男女朋友,。交往過程中女生感覺朱某存在固執(zhí),、魯莽、跋扈等不易接受的個性,;且每天都要與其聊天3小時左右,,嚴重影響學習,故提出分手要求,。但朱某因對女生已產(chǎn)生依賴心理不愿分手,,遂多次采用手機短信威脅、到其住處騷擾等方式要求女生不許分手,。時值案發(fā)那天,,朱某事前購買了一把長為20公分的單刃刀(經(jīng)鑒定為管制刀具),并在被害女孩兒放學回家的路上將其劫持至他們經(jīng)常約會的地方,,威脅女生繼續(xù)與之交往,。
交涉中女生表示不愿再與朱某繼續(xù)戀愛關系,隨后女生父母趕來要將女生帶回家。朱某此刻十分沖動,,即刻持刀摟住女生的脖子,,一邊威脅其父母后退,一邊將該女生拖拽至一院內,,此間引來一些觀看的群眾,,有群眾勸朱某:不要沖動,有話好好說,。朱某不聽勸告,,還在執(zhí)意威逼所有人后退,并在此過程中造成被害人頸部輕傷,。這時一些群眾在其身后將朱某治服從而解救了被害人,。
經(jīng)檢察機關審理后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這是一個采用極端手段處理異性交往中情感矛盾的典型案例,。用違法犯罪方式不僅無法解決矛盾,而且會促使矛盾更加復雜,,最終害人又害己,,此案就是典型例證。
處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對異性產(chǎn)生好感,,嘗試青春戀情是正常而普遍的現(xiàn)象,,這是他們學習人際交往的實踐活動,是一種心理需求,,也是身心健康成長的需要,。任何一個人都需要學習人際交往,學習與異性正常相處,,這是建立良好人際關系的基礎,。但是值得重視的是對于未成年人來說,這種學習活動往往沖動盲目,,缺乏理性思考,,需要正確的引導。一方面,,未成年人對異性產(chǎn)生愛戀情感時,,內心是一種新奇、忐忑而異樣的良好感受,,是從未有過的心靈撞擊,,來勢強勁,不易控制,。由于在日常教育中,無論是學校,、家庭還是社會教育傳統(tǒng),,都不提倡未成年人“早戀”,,而且這也是孩子們的心理隱情,他們不知道此舉會對自身產(chǎn)生怎樣的影響,。礙于家庭,、學校和環(huán)境的阻力,再經(jīng)青春期逆反心理的發(fā)酵,,未成年一般會選擇“地下戀情”以求獲得心理滿足,。他們通常不會在第一時間意識到“這件事”我應當早點跟家長或者老師說,以求得合理妥善的情感安置,,而是憑借著不成熟的“想當然”任其發(fā)展,,這種狀況往往是他們自己都始料不及的。因此,,為了使自己能夠獲得正確的指導,,避免盲目性帶來的不良后果,未成年朋友們可以考慮求助于家長,、老師等成年人或者求助于社會青少年咨詢救助機構等第三方,,獲得心理與行為的正確指導,讓自己異性交往的人際課程學習得順利些,,既促進學習進步,,又有益于心身健康發(fā)展,快樂成長,;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家長、其他監(jiān)護人,、學校老師或者其他成年人,,在意識到孩子在“早戀”時,不要大驚小怪,,為此而著急焦慮,、不知所措。其實家長最擔心的是耽誤孩子的文化課程學習,,自毀前途,;也有的怕孩子遭遇情感挫折使心靈健康受影響等等,這些都是因關愛而產(chǎn)生的正常情緒,。此刻,,家長的態(tài)度方法顯得尤為重要,其一,、有的家長采用“堵”的方法:生硬地禁止雙方來往,,下禁令不許外出;緊緊盯著孩子的動向:上下學接送、在家里嚴格限制孩子接聽電話,、上網(wǎng)等等,。這種強制壓迫、控制的行為極有可能激發(fā)未成年抵抗情緒,,從而將孩子驅逐出家門,,造成離家出走夜不歸宿的現(xiàn)象,使未成年子女處在危險境地,;其二,、有的家長則走向了另一個極端:自認為管不了因此而放任不管,任其自由發(fā)展,。其實,,未成年人是應當受到監(jiān)護管理的,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例都證明處在“失管”狀態(tài)的孩子,,既有實施侵害的可能性,,亦有遭遇被害的危險性;其三,、采取“疏”的方式:態(tài)度上十分重視,,經(jīng)過慎重思考,在尊重與平等的基礎上要與孩子平心交談,,了解情況,,作出分析,客觀地加以判斷勸道,、指導,、引領;求助于社會相關機構一起做好孩子的指導工作,;在考慮孩子心理感受,、征得孩子同意的前提下適度與學校班主任、心理教師取得聯(lián)系共同幫助孩子正確處理好異性交往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