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1日吉林制藥獲悉,,公司副總經理劉煜先生發(fā)生(六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造成短線交易的情形,,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劉煜先生于2011年2月9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系統(tǒng)買入公司股票1400股,,成交均價7.86元;2月10日賣出公司股票350股,,成交均價7.99元,。劉煜先生的上述股票交易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有關規(guī)定,構成短線交易,。
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之上的股東,,將其所持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鑒于劉煜先生上述股票交易行為所獲收益共計45.5元,,公司于2月14日收取其全部所得收益45.5元,。
劉煜先生就此次違規(guī)買賣公司股票行為向廣大投資者表示誠摯歉意,并做出承諾:今后將加強學習,,嚴格遵守上市公司法律法規(guī),,堅決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fā)生。
公司鄭重向廣大投資者致歉,,并在今后工作中進一步加強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法》,、《證券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法規(guī)的學習,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fā)生,。